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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荣顺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韦荣顺,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荣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2月13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韦荣顺伙同一名叫“阿某某”(李某某)的男子(在逃)用摩托车将一块藏匿有毒品的浅绿色茶板运输至孟连县城市花园**快递店进行邮寄时,遇到公安民警日常例行检查,两人便留下茶板离开,邮寄未果。当日10时许,孟连县公安局禁毒民警接到举报后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茶板内藏匿有毒品可疑物。当日12时许,韦荣顺和“阿某某”返回快递店邮寄该茶板时,民警将正在填写快递单的韦荣顺抓获,“阿某某”趁机逃跑。后民警当场从茶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5976.8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荣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证据材料5册(散件13页),起诉书8份,光盘12张。

3.扣押的物品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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