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甲*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广西甲*工贸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镇**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90********,壮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广西甲*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路**巷**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廖某某、韦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3月3日、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17日、5月4日、7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广西甲*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纠集指使被告人韦某某(甲*公司法人)、被告人廖某某(甲*公司财务主管)、覃某某(甲*公司股东) 、黄某乙(北海乙**投资有限公司法人)、黄某丙(黄某甲女儿)、梁某某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表表、利润表等申贷材料,虚构贷款理由、用途,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甲*公司作为贷款主体,采取欺骗手段与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签订贷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于2014年1月13日发放800万元、1月15日发放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1月20日发放800万承兑汇票至广西丙*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后黄某甲进行走账套现、贴现后全部用于归还黄某甲的欠款和其他开支,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贷款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黄某丁、覃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廖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廖某某、韦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达人民币2300万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韦某某取保候审;
2.全案案卷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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