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42号
被告人韦贤华,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路**号,三亚无固定住所。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贤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3时许,被告人韦贤华因没有钱花,便驾驶电动车到三亚湾海边寻找盗窃目标,其将电动车停放在三亚湾城管服务站附近后,到沙滩上往蓝色海岸小区方向行走。被告人韦贤华走到蓝色海岸小区对面的沙滩时,看见被害人郭某某放在沙滩上的一部iphoneXR手机,观察周围没有人注意,韦贤华将该手机拿起放进自己的口袋,之后,其调头往回走。当韦贤华走到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对面的沙滩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个单肩包放在沙滩上,其观察周围没有人注意后,把单肩包打开,将包内的一部iphoneX手机和一部iphone11promax手机盗走。接着,韦贤华到滨海公园将三部手机藏在公园的石头旁边后,乘坐出租车到三亚湾取回电动车。韦贤华驾驶电动车返回滨海公园打算取走手机时,被根据被盗手机定位系统追踪到滨海公园的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控制住。随后,韦贤华被到达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iphoneXR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iphoneX手机价值人民币2930元、iphone11promax手机价值人民币8291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均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XR手机、iphoneX手机、iphone11promax手机各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贤华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贤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贤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472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贤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韦贤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韦贤华有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动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韦贤华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璟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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