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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超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韦超,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超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韦超流窜到博罗县**镇商**街**号时,趁被害人曾某某熟睡之际,将曾某某的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7元)。

2020年7月28日下午,韦超流窜至博罗县**镇**市场**商铺,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将李某某放在店铺桌面的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元)。2020年9月23 日,公安民警将韦超抓获归案。破案后,以上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韦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超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超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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