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韦迎军(绰号“阿狗”),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学宿舍**栋**房。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辩护人林青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迎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黄树昌、谢树昌、蒋洪全、韦江成(另案处理,已起诉)等人出资多次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由韦祥武、韦致操(另案处理,已起诉)等人从广西鹿寨县押运到海南定安县的黄竹高速路口,再由被告人韦迎军及韦江成、蒋德威(另案处理,已起诉)等人接送回海南省儋州市**镇**水泥厂蒋洪全的养蛇场或琼中县**医院路口旁谢树昌租住的住处进行打包分装,后谢树昌、蒋洪全等人在海南省儋州市、琼中县等地进行贩卖。
2016年11月24日下午,黄树昌被告知在广西鹿寨县购买到毒品氯胺酮,已将毒品氯胺酮托运在广西桂林至三亚大巴车上,大巴车第二天8时许途经海南定安县黄竹高速路口站点。到了第二天凌晨3时许,黄树昌让被告人韦迎军和韦江成去定安县黄竹高速路口站点接送毒品氯胺酮,韦迎军驾驶着车牌号桂BR****的东风小商务车载着韦江成从琼中县**农场出发途径屯昌到达定安县黄竹高速路口,在定安县黄竹高速路口处接到一袋和桂林米粉一起混装的10条毒品氯胺酮(每条约有1公斤)、3条底粉放在车牌号桂BR****的东风小商务车里,随后韦迎军驾车载着韦江成回琼中县**农场,后将毒品氯胺酮放在谢树昌租住在琼中县**医院旁的住处,之后由谢树昌、蒋洪全等人将毒品氯胺酮拿去贩卖,黄树昌、蒋洪全、谢树昌、韦江成等人每人分得13000元人民币,黄树昌分别给韦江成、韦迎军各5000元人民币做为接送毒品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迎军的供述与辩解;
4.另案处理人员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人员黄树昌、谢树昌、蒋洪全、韦江成、韦迎军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卡口照片等;
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迎军违反国家毒品监管法规,运输毒品氯氨酮约10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迎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德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韦迎军现在海口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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