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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风森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韦风森,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2004年11月因吸毒被处以人民币五十元的罚款;2005年9月因吸毒被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及三年的劳动教养;2009年7月因吸毒被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2011年10月因吸毒被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被告人韦风森曾因犯赌博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 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8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风森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风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韦风森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韦风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晚,被告人韦风森至本市栖霞区紫金农商银行附近,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6克给陈某某,得款人民币650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韦风森被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章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韦风森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风森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风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风森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韦风森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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