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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XX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XX,男,19XX年3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XX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期间,被告人韦XX为了重新开垦种植油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位于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X屯“XX”坡的林木,并于2020年2月5日在“XX”坡开垦的林地上种植油茶苗时,与XX屯群众因土地权属纠纷争吵而案发。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XX”坡被滥伐林地面积为0. 34公顷,被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0. 6148立方米,出材量为11. 5003立方米。被告人韦XX在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后,被告人韦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对韦XX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的刑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浓波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X屯XX号,联系电话:1837780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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