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韩东友,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6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猥亵儿童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东友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韩东友在本市天桥区泺口南村十三区346号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乐行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车架及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2671元。
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东友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等;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东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济天桥价认定(2020)1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韩东友辨认作案地点及赃物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东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东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东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东友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韩东友所犯盗窃罪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雪霞
检察官助理:胡 薇
2021年2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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