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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乙品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韩乙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乙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乙品与谢某某酒后在宁德市蕉城区**路东门商城后门道路上,谢某某无故拦截过往行人及车辆,期间谢某某无故殴打被害人林某某,继而相互扭打,被告人韩乙品见状上前与谢其亮一起殴打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右侧筛板、右侧鼻骨及上额突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林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韩乙品因吸毒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詹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乙品供述;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照片、示意图及被告人韩乙品现场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乙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乙品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乙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乙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乙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妙珠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韩乙品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_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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