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林奕材,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指派。
被告人张悦,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4 月8 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钰,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指派。
被告人陈泽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乙定、张悦、韩某某、陈泽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8日在辩护人见证下与被告人韩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于2020年1月9日在辩护人见证下与被告人韩乙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8日至9月28日,自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7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至2019 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韩乙定、张悦、韩某某、陈泽敏和同伙吴某某(另案处理)前后结伙以营利为目的,预设赌博规则,以圣地彩、重庆时时彩每期开奖结果,通过电脑登陆接入互联网、手机上网,建立微信群,邀请朋友入群,以红包、福利为诱饵的方式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悦雇请符某某和本人及被告人韩某某使用四个微信号接受客人投注。
经委托北京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进行司法鉴定专项审计,审计意见为:被告人张悦、韩某某四个微信号接受投注赌资:2912314.49 元。
2018年10月至2019 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人韩乙定以营利为目的,预设赌博规则,以圣地彩、重庆时时彩每期开奖结果,雇请王某某和周某某使用使用4个微信号通过电脑、手机上网,微信群,邀请朋友入群,以红包、福利为诱饵,招揽客人投注。
经委托北京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分所进行司法鉴定专项审计,审计意见为:被告人韩乙定四个微信号接受投注赌资金额:4314539.2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韩某某、张悦、韩乙定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曾某某等14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乙定、张悦、韩某某、陈泽敏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司法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乙定、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乙定、张悦、陈泽敏、韩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将销售时时彩的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接受不特定彩民的投注,其中韩乙定接受赌资数额7226853.69元,张悦接受赌资数额2912314.49元,陈泽敏接受赌资数额1593693.25元,韩某某接受赌资数额555727.4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韩乙定、张悦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泽敏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乙定、张悦、陈泽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韩乙定、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远如
附:
1.被告人韩乙定、张悦、韩某某、陈泽敏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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