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韩书阳,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9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书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韩书阳在郑州市二七区通过QQ群、微信群发布销售汽车配件的信息,采取先收货款后失联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经查,被告人韩书阳采取上述2手段于2019年5月23日骗取被害人叶某某1000元,2019年6月25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420元,2019年7月13日至15日骗取被害人林某某26830元,2019年8月25日至27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8400元,2020年9月5日骗取被害人袁某某31500元,2020年4月21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万元,2020年5月31日骗取被害人滕某某13800元。诈骗金额共计95950元。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手机截图、账户信息统计、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被害人王某某、滕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书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书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书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书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今朝
检察官助理:牛明明
2020年12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韩书阳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活页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