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亮、胡某某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韩亮,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4********,汉族,高中文化,仙桃市**酒店老板,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园**栋**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住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大道**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5年7月12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亮、胡某某、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熊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本案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韩亮伙同被告人蒋某某,向被告人熊某某租赁其经营的**大酒店二楼固定房间设立卖淫窝点,组织占某某、鲁某某、何某某、廖某某、黄某某等卖淫女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每卖淫成功一次,韩亮与熊某某及卖淫女进行利润分成。其中,韩亮负责全面日常管理;蒋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到房间直至2019年2月底;2019年7、8月至12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受韩亮雇佣,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小姐、收取嫖资、结算房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占某某、鲁某某、何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韩亮、熊某某、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亮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熊某某容留他人卖淫,被告人蒋某某、胡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韩亮、熊某某、蒋某某和胡某某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韩亮现羁押在仙桃市看守所;熊某某、胡某某监

视居住在家;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