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韩俊杰,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7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河北省邯郸市冲台区**小区**室(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镇**庄**组**号)。被告人韩俊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0日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韩俊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俊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韩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加盟传奇私服“明月大陆”游戏的名义,在快手、微信朋友圈宣传 “打金返现赚钱”的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加盟。后被告人韩俊杰通过恶意操作、控制返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卢某某、陈某某人民币共计6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俊杰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俊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俊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海
检察官助理:邵会娟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俊杰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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