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韩克军,化名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综合市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克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克军与被害人张某甲系夫妻关系,因性格差异导致婚后感情不和。2006年6月19日,韩克军从外地务工后返回位于公安县**镇的家中,当晚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张某甲欲离婚并打掉胎儿。次日上午,韩克军再次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后心生怨恨,遂用双手掐住张某甲颈部,待张某甲停止挣扎后,又使用电线勒住其颈部,导致张某甲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被他人用软质钝器(如手等)捂压口鼻,用索状物(如电线类等)勒颈导致窒息死亡。
同日,韩克军潜逃,后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药瓶、工作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韩某乙、邱某某、韩某丙、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刘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公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6.被告人韩克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克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张苗苗
2020年7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韩克军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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