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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克杰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2225号 

  被告人韩克杰,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克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日左右至同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韩克杰伙同赵某某、陈某某、金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均已判)、“绿城”(身份不明)等人组建微信红包赌博群,组织他人以抢红包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押注金额中抽取人民币98元、198元、298元不等的头薪。群里有专人负责财务、机器人软件操作、拉赌客进群等事项,开设期间该群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30多万元。其中被告人韩克杰为该群股东。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韩克杰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个人业务申请清单、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金某某、黄某某、徐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克杰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克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克杰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克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琼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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