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79号
被告人韩克荣,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幢**单元**室,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坡廉租房**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3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2年5月23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于2005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克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被告人韩克荣先后在万州区国本路、三峡茶庄等地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2元。具体犯罪如下:
1.2020年8月底的某天,被告人韩克荣在万州区国本路一饭店门口,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桶20L首福牌大豆油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路人。经鉴定,该大豆油价值人民币162元。
2.2020年8月底的某天,被告人韩克荣在三峡茶庄一饭店内,盗走被害人谢某某的一部黑色OPPO R5手机,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回收旧手机的流动商贩。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3.2020年8月底的某天,被告人韩克荣在三峡茶庄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自己摩托车上的一部华为Nova2手机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回收旧手机的流动商贩。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韩克荣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韩克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克荣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克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克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克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韩克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克荣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克荣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邬小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韩克荣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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