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韩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韩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51分许,被告人韩军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沿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道路与古清口街道龙干线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农干线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该路口的龚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军驾车逃逸。后经司法鉴定,龚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认定,韩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韩军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韩军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军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传惠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军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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