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韩冬,男,1988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高中文化,**汗蒸会所经理,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韩冬曾因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于2008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罚款200元。被告人韩冬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3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0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初中肄业,**汗蒸会所主管,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冬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韩冬、胡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韩冬在本市鼓楼区**街**号**汗蒸会所内担任经理,期间招募多名小姐在该会所内以三种卖淫价格进行手淫、口淫的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韩冬负责店内经营管理、小姐的排钟考勤、工资发放等管理工作。被告人胡某甲自2016年下半年进入该会所后担任主管,其负责向客人介绍店内卖淫服务、并安排熊某某(另案处理)等服务员将客人带入包间接受卖淫服务、安排服务员记钟、通知卖淫女上钟等工作。2017年5月24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该场所检查,抓获3对卖淫嫖娼人员。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韩冬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四所村派出所投案。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胡某甲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四所村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店内照片、扣押清单、银行记录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董某某、王某甲、钱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江某某、胡某乙、梁某某、史某甲、张某某、应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刑某某、史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冬、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冬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冬、胡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冬、胡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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