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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韩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街**排**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韩冰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在无资金投入、无办公地点、无经营场所的情况下,在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注册成立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韩冰、韩某某利用上述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文安县**家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额233929.85元,价税合计1609988元;向**有色金属购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税额866229.39元,价税合计5961696元。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税务稽查报告、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臧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洋

检察官助理:陈廉慧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韩冰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卷宗十一册,共计2107页,证据材料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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