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韩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本市天山区**街**号自治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天山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由天山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室,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8日,在被害人罗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罗某某16200元。案发后韩冰家属退赔被害人罗某某16200元。
2.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天山区**室,2019年3月9日,在被害人李某甲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两次骗取李某甲9400元。案发后韩冰家属退赔被害人李某甲9400元。
3.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天山区**室,2019年3月9日,在被害人阿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两次骗取阿某某9800元。案发后韩冰家属退赔被害人阿某某9800元。
4.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沙区**室,2018年10月25日,在被害人郝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郝某某31400元,韩冰于案发钱退还郝某某11100元,被害人实际损失20300。
5.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沙区**室,2019年3月2日,在被害人王某甲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王某甲11200元。
6.被告人韩冰通过中介发布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伊宁市**室,被害人杨某甲系房屋中介,推荐涉案房屋给其客户。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9日,在被害人杨某甲及其客户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杨某甲11200元。
7.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伊宁市**室,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宋某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查看了涉案房屋,在被害人宋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宋某某11000元。
8.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伊宁市**室,2019年4月13日,被害人穆某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查看了涉案房屋,在被害人穆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穆某某7666元,案发前已住宾馆为由支付穆某某350元,穆某某实际损失7316元。
9.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伊宁市**室,2019年4月19日,被害人杨某乙里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查看了涉案房屋,在被害人杨某乙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杨某乙8000元。
10.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天山区**室,2019年8月11日被害人王某乙同另一被害人孙某甲查看了涉案房屋,在被害人王某乙看房后,2019年8月14日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王某乙4200元,后以被害人住酒店为名转给被害人2100元,被害人王某乙实际损失2100元。
11.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天山区**室,2019年8月11日被害人孙某甲同另一被害人王某乙查看了涉案房屋,在被害人看房后,2019年8月14日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王某乙5800元。
12.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天山区**室,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0日,在被害人孙某乙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孙某乙15600元。
13.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天山区**室,2019年8月28日,在被害人陈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陈某某13000元。
14.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天山区**室,2019年8月26日被害人地某某通过房屋中介查看了房屋,2019年8月27日,在被害人地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地某某11200元。
15.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天山区**室,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3日,在被害人开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开某某9000元。
16.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沙区**室,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2日,在被害人吴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吴某某6400元。
17.被告人韩冰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沙区**室,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3日,在被害人尹某某珲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骗取尹某某3000元。
18.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沙区**室,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1日,在被害人王某丙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王某丙11600元。
19.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沙区**处,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1日,在被害人李某乙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李某乙9800元。
20.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沙区**室,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10日,在被害人李某丙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分多次骗取李某丙10075元。
21.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沙区**室,2019年9月21日,在被害人由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骗取由某某8000元。
22.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沙区**室,2019年9月20日,在被害人于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骗取于某某7600元。
23.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新市区**室,被害人潘某某通过中介进行看房。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6日,在被害人潘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骗取潘某某16100元。
24.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新市区**室,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7日,在被害人赵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骗取赵某某7000元。
25.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新市区**室,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8日,在被害人章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骗取章某某7600元。
26.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新市区**室,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14日,在被害人候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骗取候某某8000元。
27.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天山区**室,2019年8月24日,在被害人木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骗取木某某3000元,案发前退还部分房租,被害人木某某实际损失2500元。
28.被告人韩冰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租赁信息,涉案房屋位于本市天山区**室,2019年8月24日,在被害人赛某某看房后韩冰以租赁房屋为由骗取赛某某6500元,案发前退还部分房租,被害人赛某某提实际损失2500元。
韩冰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及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冰虚构房屋租赁事实,骗取罗某某等2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6591元,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登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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