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韩勇伟,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杭州市西湖区**苑**区**幢** 单元**室(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苑**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勇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韩勇伟因邻里矛盾,酒后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至被害人朱某甲住处杭州市西湖区**苑**区**幢**单元**室**,在被害人朱某甲开门后,持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导致被害人身体肝破裂、胆囊破裂、右上臂、左腕切割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朱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勇伟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鉴定意见: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勇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少波
检察官助理:庄远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勇伟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