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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友志、向远吉、杨某某盗窃罪)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韩友志,曾用名韩江华,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9092654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竿子坪乡忙略村。因犯抢劫罪,2011年3月30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湘西州吉凤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湘西州吉凤分局逮捕。

被告人向远吉,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612034015,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潭溪镇兴隆寨村二组。因犯强奸罪,2010年7月23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湘西州吉凤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湘西州吉凤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万昌,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湘西州吉凤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吉首市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湘西州吉凤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西州公安局吉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友志、向远吉、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韩友志、向远吉在吉首市湘西经开区溶江小区5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其中2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3日下午,韩友志、向远吉步行进入溶江小区A区11栋一单元,乘坐电梯至顶楼,采取到门口听屋内有没有人及敲门确认的方式,从顶楼往下寻找作案目标。韩友志、向远吉找到26楼2601刘某某家,确认家里没人后,向远吉在电梯处望风,韩友志采取技术手段开锁入室盗窃,韩友志在主卧室床头柜内盗得现金500元人民币和一对自制沅江玉手镯,在客卧室床头包里盗得现金110元人民币。二人离开后,韩友志告知向远吉盗窃现金300元和1对沅江玉手镯,分给向远吉现金150元和1对沅江玉手镯,向远吉觉得手镯不值钱将手镯丢弃。

2.2019年8月28日下午,向远吉邀约韩友志、秧发富(在逃,另案处理)去溶江小区实施盗窃,三人从吉首市八月楼乘坐出租车来到湘西经开区溶江小区A区,下车后三人先后进入A区13栋一单元,乘坐电梯至顶楼,以相同的方式寻找盗窃目标,找到30层3003黄某某家。秧发富在电梯口负责望风,韩友志用技术开锁手段将门打开后,韩友志、向远吉二人进屋实施盗窃。二人在黄某某家主卧室的床头柜处中盗得一副女士黄金手镯、一枚女士钻石戒指、两串带黄金珠的手链及一些其他饰品。三人得手后,向远吉和秧发富将盗得的女士黄金手镯已7455元的价格卖给吉首市火车站的一号寄卖行,韩友志、向远吉、秧发富每人分得2400元,剩余的255元用于吃饭开销。钻石戒指及其他首饰由秧发富的堂妹(身份不详)去卖,卖得人民币1280元,韩友志、向远吉每人分得人民币450元,秧发富堂妹分得人民币380元。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女士黄金手镯、女士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4242元。

3.2019年8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韩友志、向远吉、向远吉老乡(身份不详)三人从吉首峒河乘坐出租车至湘西经开区武陵山附近,步行进入溶江小区B区32栋二单元。三人乘电梯至顶楼,以相同的方式寻找盗窃目标,找到27楼2705屈某某家。向远吉老乡在电梯处负责望风,韩友志用技术开锁手段将门打开后,韩友志、向远吉二人进屋实施盗窃。在屈某某家主卧室的床头柜和梳妆台中偷得一副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及黄金吊坠、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铂金钻戒、两条玫瑰金项链、一条纯银项链、一条纯银手链。三人得手后,向远吉老乡和他女朋友将盗窃所得金银首饰拿到吉首市八月楼附近的湘西白银世家首饰店售卖,共卖得人民币13800元,其中韩友志分得5500元,向远吉分得4500元,向远吉老乡分得3800元。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黄金手镯、黄金耳钉、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24859元。

4.2019年9月5日下午15时许,韩友志、向远吉、杨某某相邀到湘西经开区溶江小区盗窃。向远吉先到B区26栋一单元顶楼,韩友志、杨某某后到,三人在顶楼汇合后实施盗窃。他们以相同的方式寻找作案目标,找到23楼2303何某甲家。向远吉负责在楼梯口望风,杨某某负责在电梯处望风,韩友志用技术开锁手段将门打开后,韩友志、向远吉进屋实施盗窃。韩友志进入主卧室,在沙发上的包里偷得现金6000元人民币,私藏了5000元。向远吉在主卧室物品柜中偷得两枚铂金钻戒、一枚黄金戒指,二人出门时在门口布包里偷得现金200元人民币。三人得手后回到吉首市,杨某某将铂金钻戒、黄金戒指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吉首市八月楼老字号刘记银饰店。韩友志加上私藏的共得6600元人民币,向远吉和杨某某每人分得1600元人民币。经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男士钻石戒指、女士钻石戒指、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677元。

5.2019年9月10日9时许,韩友志、向远吉、杨某某相邀到湘西经开区溶江小区盗窃。向远吉先到溶江小区B区36栋一单元顶楼,韩友志、杨某某随后到顶楼汇合。三人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寻找目标,找到22楼2201何澍家。杨某某在电梯口处望风,韩友志用技术开锁手段将门打开后,韩友志、向远吉进屋实施盗窃。向远吉进入主卧室时被正在房里休息的房主何某乙、欧某某发现,三人随即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0日10时许,湘西公安局吉凤分局民警在溶江小区B区35栋楼下抓获被告人韩友志、向远吉、杨某某。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盗物品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成某某、彭某某、粟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屈某某、黄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韩友志、向远吉、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友志、向远吉、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有志、向远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其中2次盗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韩有志、向远吉、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韩有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韩有志、向远吉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对被告人杨某某在九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中元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有志、向远吉、杨某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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