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韩友才,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友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友才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韩友才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胡某某、某王某某。
1、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韩友才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价值400元的毒品冰毒。
2、2020年6月23日10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韩友才,向其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后吸毒人员尹某某在韩友才处取得该毒品。二人将毒品带至峨眉山市峨山镇虎溪街165号3栋1单元3楼1号韩友才的家中进行吸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尹某某处查获吸食剩余的疑似毒品冰毒一袋(经称量,净重0.04克)。
被告人韩友才将其购买的毒品冰毒、麻古放置于其女友周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直至2020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该房屋衣柜内查获疑似冰毒3包(经称量,分别净重51.75克、86.32克、0.8克),查获麻古1包(经称量,净重1.52克)。在该处房屋客厅空调上查获疑似冰毒4包(经称量,分别净重0.96克、0.5克、0.34克、0.33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除在衣柜内查获的86.32克疑似毒品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外,其余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鉴定,在查获的51.75克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友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友才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韩友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双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友才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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