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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吉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105

被告人韩吉忠,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吉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韩吉忠从**联邦共和国乘坐航班至**国转机,后乘坐QR8**(多哈-广州)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一号航站楼入境,过海关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工作人员查验,在被告人韩吉忠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两袋。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哺乳纲(MAMMALIA)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dae)树穿山甲(Manis tricuspis)的鳞片,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7年版)规定,树穿山甲(Manis tricuspi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重量共计29.60千克,经计算总值315743.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材料、护照、登机牌、海关查验记录、查获经过等书证。

2.扣押的穿山甲鳞片等物证。

3.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吉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莹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吉忠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穿山甲鳞片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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