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顺德市**街道**栋**室(户籍地为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区**(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组)。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杨宁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为非法牟利,指使赵某某租赁境外服务器,开设卖淫网站“皇朝888”、“打炮网”,利用信息网络以发布招嫖信息的方式,向在新加坡的中国籍卖淫女与嫖客提供联系平台,对登载信息的卖淫女定期收取费用。被告人赵某某负责进行卖淫网站的维护,每月收取工资人民币5000元。
2019年7月,暂住天津市静海区的被告人杨宁为非法牟利,与被告人韩某某共谋,合伙开设同类卖淫网站“宝贝女孩”,韩某某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该卖淫网站并进行维护。后韩某某退出合伙,向被告人杨宁以网站维护费的名义每月收取人民币5000元。
经查,通过被告人韩某某开设的以上网站联系并进行卖淫的共计16人,通过被告人杨宁开设的“宝贝女孩”网站联系并进行卖淫的共计5人。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广东省顺德区容桂街道新幸福领汇13座503室被民警抓获。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宁在辽宁省沈阳市如家快捷宾馆(沈阳北站惠工广场店)417室被民警抓获。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翰林水岸小区5栋704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韩某某、杨宁、赵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杨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杨宁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杨宁、赵某某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沈梅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某、杨宁现被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补充卷1册,光盘8张,U盘8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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