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园园诈骗、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韩园园,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3********,汉族,中专文化,原驻马店市**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8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二大队民警抓获,于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7日临时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园园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8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韩园园称其是驻马店市**公司办公室主任,以**公司车辆及基站需要购买电瓶,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甲销售电瓶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甲8840元。

二、2008年2月下旬,韩园园以与刘某甲合伙销售联通卡可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由,骗取刘某甲25000元。

三、2008年3月下旬,韩园园以开商贸公司为由,以利息一分五为诱饵借款15天,骗被害人刘某甲165000元,因到期无力还款,2008年4月份,韩园园以出租的**大道**小区**楼西**单元**户的房子是其哥的房子,可以卖给刘某甲,还刘某甲欠款,并出具虚假买卖房屋合同,与被害人刘某甲爱人潘某某签定虚假见证书,骗取被害人刘某甲5000元过户费。2008年8月韩园园还给被害人刘某甲20000元,房东李某甲将韩园园租房5000元押金返还刘某甲。韩园园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45000元。

四、2008年4月份,被告人韩园园以与被害人董某某合伙出资购买面包车租给**公司,赚取**公司高额租车费为由,诈骗被害人董某某32000元。

五、2008年6月份,韩园园以与被害人董某某合伙销售联通卡赚取高额利润为由,于2008年6月2日与董某某签订虚假联通卡销售合同,骗取被害人董某某20000元。

六、2008年8月28日,被告人韩园园以**公司需要租车为由,与张某甲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租用张某甲的一辆江铃牌厢式货车车牌豫QC****,每月4000元租赁费,承租两年,经鉴定,该车价值37347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张某甲。2008年8月28日,被告人韩园园假借张某甲的身份与被害人刘某乙签订协议,将租用张某甲的一辆江铃牌厢式货车车牌豫QC2620,以30000元的价格卖于刘某乙,韩园园诈骗刘某乙30000元。

七、被告人韩园园自称其在驻马店市**公司上班负责销售,2008年9月份,韩园园以与被害人杨某某合伙销售联通卡赚取高额利润为诱饵,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虚假合同,诈骗被害人杨某某10000元。

八、被告人韩园园自称其在驻马店市**公司上班负责销售。2008年6月份,韩园园以与被害人肖某某合伙销售联通卡赚取高额利润为诱饵,与被害人肖某某签订虚假合同,诈骗被害人肖某某50000元。

九、被告人韩园园自称其认识卖五菱面包车的部门经理,可以无息贷款买到分期付款的车,诈骗被害人张某乙30000元钱。因张某乙一直追要钱款,韩园园还张某乙7000元钱,并向张某乙出据23000元欠条。

十、被告人韩园园在2008年1月份,以急用钱为由从任某某处借20000元现金,事后只还给任某某4000元。在2008年8月份,韩园园以与被害人任某某合伙销售联通卡赚取高额利润为诱饵,与被害人任某某的妻子陈某某签订虚假合同,被害人任某某交给韩园园10000元。被告人韩园园共诈骗任某某26000元。

十一、被告人韩园园以可以给被害人李某乙安排工作、合伙买洋酒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5000元,事后韩园园退还李某乙11000元,目前还有4000元没有退还给李某乙。

十二、被告人韩园园以合伙代理酒类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某27000元,韩园园还编造理由向被害人余某某借钱9200元,至今未还。

被告人韩园园共计诈骗被害人26154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园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造各种理由,先后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261540元钱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韩园园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