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1825号
被告人韩国华,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村**,暂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2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莉莉,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村**,暂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私营业主,户籍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路**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11月2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将韩国华、洪莉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及余某甲非法经营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甲明知被告人韩国华购买西布曲明欲生产减肥咖啡,仍多次向被告人韩国华出售西布曲明原料。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余某甲收取被告人韩国华通过转账或存现方式支付的西布曲明货款共计人民币21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7月起,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雇佣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村**的家中、河南省商丘市仁和佳园向北到底东户民宅内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并通过微信、制作“馈世瘦身咖啡”销售网站、防伪二维码、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销售至上海等地。期间,被告人韩国华负责向被告人余某甲等人购买西布曲明、荷叶碱、咖啡粉、外包装等生产原料、监督生产及销售给朱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洪莉莉负责销售给其他代理、散客和资金管理。经审计,二人共销售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共计833万余元。
2019年3月25日,民警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将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抓获,并在涉案生产窝点查获成品“馈世瘦身咖啡”2860盒、散装“馈世瘦身咖啡”8袋(每袋45kg)、白色粉末165.6公斤以及混料机、分包机、大量咖啡原料、包装盒等,经审计,上述待售成品、散装“馈世瘦身咖啡”价值32万余元。经上海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及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成品及散装“馈世瘦身咖啡”、白色粉末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2019年3月25日,民警从朱某某处查扣大量散装及盒装的“馈世瘦身咖啡”,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咖啡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2019年5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余某甲的住处将其抓获。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余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曹某某、李某甲、韩某甲、马某某、洪某甲、范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真伪鉴定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微信和支付宝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购买西布曲明、荷叶碱、外包装等生产材料、伪造检测报告、雇佣他人在涉案加工窝点生产涉案咖啡的情况。
2.证人朱某某、李某乙、潘某某、张某某、相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和调取的《销售资金走向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工作情况、发货记录、快递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被告人韩国华手机提取信息及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向朱某某等人销售涉案咖啡的数量、金额及发货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结果单等书证证实,民警从涉案加工窝点查扣卷膜分包机、混料机、成品和散装“馈世瘦身咖啡”、白色粉末、咖啡原料、包装盒、二维码等涉案物品的经过及外观特征,上述成品和散装“馈世瘦身咖啡”、白色粉末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4.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摄影件及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实,民警从朱某某处依法查扣散装和盒装“馈世瘦身咖啡”的经过及外观特征,上述散装和盒装“馈世瘦身咖啡”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5.证人王某甲、鲍某某、邬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付某某、余某乙、舒某某、邢某某、余某丙的证言,银行卡账户明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物流查询信息及物流单、《西布曲明货款资金出入情况》等书证及视频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余某甲对外销售西布曲明及向被告人韩国华出售西布曲明的情况。
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二份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韩国华、洪莉莉、余某甲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余某甲的主体身份和前科劣迹情况。
8.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余某甲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余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马珣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韩国华、洪莉莉、余某甲现羁押于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一千七百八十八页,光盘二张。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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