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韩国魂,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199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汉族,大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现住地:山西省大同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国魂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韩国魂伪造彩票中奖凭证,虚构自己购买网络彩票中巨额大奖需要交纳手续费协调兑奖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钱款,被害人刘某某被骗后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韩国魂转账共计人民币186950元,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176650元、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元、手机银行转账共计人民币3300元,后被告人韩国魂将所骗财物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韩国魂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聊天记录截图、伪造的中奖凭证材料、转账记录、协助调取证据回复函、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韩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国魂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国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永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国魂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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