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韩增辉,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新乐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新乐市**镇**村***号。2003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我院以抢劫、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15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增辉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韩增辉在定州市**镇**村盗窃王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江淮牌货车,并驾驶该车向北逃跑。王某某发现货车被盗后驾驶帕萨特轿车追至周村村北十字路口进行拦截,被告人韩增辉驾车撞击帕萨特轿车后仍向北逃窜。王某某驾车继续追赶至北子京村村西时,两车相撞,被告人韩增辉被迫停车,被当场抓获。被盗江淮牌货车价值14333元,被撞萨特轿车维修费用3800元。
2、2019年1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韩增辉在定州市**镇**村盗窃李某某的凯马牌货车一辆,以1200元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宋某某。被盗凯马牌货车价值4000元。
3、2019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韩增辉在定州市**镇**村盗窃杨某某的长安牌面包车一辆,粉碎机刀片15片,被盗长安牌面包车价值2767元,粉碎机刀片价值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韩增辉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增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增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增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韩增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贤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韩增辉现羁押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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