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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学明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二分诉刑诉〔2018〕79号

被告人韩学明(绰号:宝宝、阿莎莎),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巷**号。1991年7月因犯流氓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0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2日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学明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并于同年4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同年5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学明参与策划并安排曹某某前往广东省运输毒品至上海市。2017年2月22日,曹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粤S****0白色本田轿车从上海市出发前往广东省接收毒品。同月25日,曹某某驾驶装有毒品的该车从广东省惠州市返回上海。同日20时许,曹某某在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近大云收费站处时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截获,人车被一同带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搜查,公安人员在该车的右前车门、右后车门及左后车门内查获白色晶体共20包。经称重并取样鉴定,上述20包白色晶体共计重20016.0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67.42%。

2018年1月16日,公安人员在本市**路**弄**号**室将被告人韩学明抓获,并在其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经称重并取样鉴定,该包白色晶体重29.6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韩学明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一、韩学明参与策划并安排曹某某运输毒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扣押录像及笔录、赃物照片,证人丁某某、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在沪杭高速公路近大云收费站处截获曹某某驾驶的车辆,后从该车辆上查获20包白色晶体。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车辆行驶轨迹、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曹某某驾驶的车辆的行驶轨迹。

3、称重、取样录像及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经称重并取样鉴定,查获的20包白色晶体共计重20016.0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67.42%。

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经韩学明策划并安排,曹某某为他人从广东运输20包毒品回上海的事实。

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12月,曹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韩学明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侦四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韩学明的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物照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在本市**路**弄**号**室将被告人韩学明抓获,并在其包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

3、称重、取样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经称重并取样鉴定,查获的一包白色晶体重29.6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5、证人某某丙的证言、孙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装有白色晶体的背包及包内白色晶体均为韩学明所有。

6、被告人韩学明部分供述证实: 装有白色晶体的背包系其所有。

7、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前科查询情况》、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韩学明的前科劣迹情况。

8、被告人韩学明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韩学明的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学明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0016.09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9.6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韩学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苹

2018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学明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十张。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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