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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宁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韩宁宁,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自然村**号。2005年10月26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26日因盗窃、诈骗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二日,合并执行二十日;2016年9月14日因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2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罚款200元,并收缴西瓜刀一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宁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左右,有人(身份待查)通过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联系浙江省仙居县张某某、云南省砚山县熊某某、浙江省新昌县杨某某等20余名被害人,以自己遭遇感情纠纷,如果被害人转账给其钱款的话,将会十倍转账返还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韩宁宁在明知他人可能系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在温州、台州、金华等地区寻找商家提供收款码,并与胥某某、王某某等人(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商家提供的收款码收取上述诈骗钱款。商户在收取诈骗款项时,由胥某某负责统计转入的钱款数额并与上线对账,然后由商户将诈骗款项转入韩宁宁名下的浦发银行卡和微信账户或王某某的微信账户,韩宁宁等人再将上述款项转到上级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韩宁宁名下的浦发银行卡或微信账户共收到商户转入的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465671元;王某某微信账户(昵称:海洋阳)共收到商户转入的的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6900元。韩宁宁共计获利人民币8000元左右。

2020 年7月27日,民警在武义县城东路附近将韩宁宁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郑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熊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宁宁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宁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宁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宁宁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宁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宁宁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倩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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