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韩宏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民航路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经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逮捕。
被告人曲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经营大庆市**汽车租赁公司,住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室), 因嫖娼于2014年11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1日经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同年2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街**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0日经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逮捕。
被告人薛超,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大庆市高新区**大厦**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屯),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7月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肇源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经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宏伟、曲健、李某甲、薛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曲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薛超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韩宏伟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韩宏伟、曲健、李某甲、薛超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薛超合同诈骗犯罪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薛超通过其朋友程某某在大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台车号牌为黑E****1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约定由程某某签订租车合同,由薛超取车并支付租车押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0月末,薛超将该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交给肇源县**车行的赵某某用于抵押其于同年8月28日在赵某某处借款5万元的债务。同年10月31日,大庆市**汽车员工吴某某发现该辆丰田普拉多的GPS信号消失后,与程某某到赵某某经营的肇源县**汽车销售公司讨要该车辆,赵某某妻子因薛超欠债未还清而拒绝返还车辆,同年11月10日,大庆**汽车公司因联系不上薛超,到公安机关报警,截止2020年1月21日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前,薛超一直没有从赵某某处取回该车辆。经鉴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为38万元,支付租车费用人民币9,600元。
2019年12月26日,乘风分局民警接到刘某某举报后在高新区一麻将馆内将薛超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汽车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车辆信息、购车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驾驶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吴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薛超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二、被告人韩宏伟、曲健、薛超合同诈骗犯罪
2019年11月,被告人曲健、薛超为了向被告人韩宏伟索要欠款,三人共谋在大庆租赁车辆后出售变现,同年11月28日,薛超以其亲属薛某某的驾驶证、身份证号码以薛某某的名义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汽车租赁服务部刘某某处租赁了一台车号牌为黑E****5的丰田牌酷路泽汽车,约定车辆租金为每天500元,薛超交纳1,000元押金以及1,500元租金后将车租走。同年11月30日,薛超与曲健一起将租来的丰田酷路泽越野车开至肇州县一路边将该车交给韩宏伟。同年12月5日,韩宏伟、曲健、李某甲驾驶该辆丰田酷路泽越野车行至河北省唐山市下高速后的一处公路边,韩宏伟将该辆丰田酷路泽吉普车以车辆质押借款的形式出售给唐山的收车人,韩宏伟得到售车款现金5万元后,将其中的3万元现金还给曲健用于偿还之前的欠款。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0万元,支付租车费用人民币6,90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韩宏伟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民警在肇东市农家乐饭店内抓获,次日经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传唤到该局后抓获;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曲健因其他案件事实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报案时,因涉嫌诈骗被该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营业执照、车辆交接书、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照片、微信截图、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
2.证人证言:吴某某、田某某、韩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韩宏伟、曲健、薛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三、被告人韩宏伟、曲健、李某甲合同诈骗犯罪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韩宏伟为偿还其与被告人曲健的债务,与被告人李某甲、曲健共谋到大庆市租赁车辆后出售变现,当日下午,韩宏伟、曲健、李某甲驾车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市场,曲健提议让李某甲到与其有个人恩怨的靳某某处租车,并提供给李某甲人民币现金5,000元用于支付租赁费用,在韩宏伟、曲健指使下,李某甲使用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到**汽车租赁公司靳某某处租赁一辆车号牌为黑E****H的奥迪A7轿车,约定每天租赁费用为400元,约定租期为三天,租车后,曲健、韩宏伟、李某甲三人将车驾驶到到哈尔滨市,韩宏伟通过李某乙联系买车人,并和李某乙一起伪造车主董某某(靳某某的姐夫)的身份证,由韩宏伟冒充董某某与买车人签订质押借款协议及二手车买卖协议,李某甲负责和买的人验车后将奥迪A7轿车交给买车人,韩宏伟得到8万元售车款后偿还给曲健50,490元,给李某甲1,000元。经鉴定,该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5.5万元,支付租车费用人民币4,40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民警在肇东市农家乐饭店内抓获,后经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传唤到该局后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车辆交接书、汽车租赁合同、董某某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质押手续、驾驶证、汽车租赁手续、营业执照、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
2.证人证言:董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韩宏伟、曲健、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宏伟、曲健、李某甲、薛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宏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宏伟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被告人曲健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被告人薛超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韩宏伟、曲健、李某甲、薛超被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五册、光盘十二张;
3. 被告人韩宏伟、李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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