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韩宝,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秀英区**路**医院**栋**房,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符慧宇,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4601201510887390.联系电话:139766669682.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宝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韩宝受韩某甲(已判决)的指使,伙同黄某甲、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来到海口市琼山区**路**酒店处,准备拖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韩某甲打电话给海南**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欺骗说公司的车泡水,需要救援车来**酒店停车场处将车拖回公司,当韩某甲、黄某甲、杨某某、韩宝等人准备将被害人徐某某的宝马X5(车牌号:冀TQ****)拖走时,韩某甲、黄某甲和杨某某被公安人员及群众抓获,韩宝逃脱,当场从韩某甲处扣押印有“特勤”字样的保安制服两套、海马牌小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手机两部、双节棍一把、小刀一把、单肩包一个、砍刀三把、匕首一把、铁管一根、锤子一把;从杨某某处扣押印有“特勤”字样的保安制服一套、手机一部、双肩包一个、信号屏蔽器两部、数据线两条、螺丝刀一把、钳子一把;从黄某甲处扣押印有“特勤”字样的保安制服一套、手机两部、车牌套两个。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宝马X5价值人民币660876元。
2019年11月26日,韩宝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罗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同伙人韩某某、黄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韩宝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宝伙同韩某甲、黄某某、杨某某以占用他人财物为目的,欲将他人车辆拖走,其价值人民币660876元,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韩宝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德
书记员:杜海美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韩宝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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