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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宝涛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韩宝涛,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县**镇**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宝涛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6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韩宝涛乘坐南伞至昆明的云AR****班车运输毒品,19时许途经祥云县**镇**公路**洞路段时,被公开设卡查缉的祥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民警从韩宝涛携带的2听酸角汁饮料和1听芒果汁饮料中查获毒品海洛因3块,经称量净重707.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海洛因、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活动轨迹记录等书证;3.证人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韩宝涛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称量、取样等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宝涛运输毒品海洛因707.43,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宝涛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盘伍张;

3.扣押物品现存于祥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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