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刘庆雷(曾用名银山),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8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乡**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4月被天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九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于2018年11月18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韩小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3********,汉族,群众,农民,文盲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沈丘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十一个月21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10月4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庆雷、韩小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庆雷伙同被告人韩小伟,于2019年6月30日凌晨,驾驶经改造的牌照为冀R****1的黑色帕萨特汽车,至河北省三河市**镇直属粮库东侧,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机,将其货车油箱撬开,使用油泵抽油手段,秘密窃取柴油约300余升;2019年6月30日晚至2019年7月1日凌晨,至河北省大厂县**镇**路附近,趁被害人刘某某睡着之机,以相同手段秘密窃取柴油约450升;2019年7月1日凌晨,至河北省香河县安头屯镇安头屯小学红绿灯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机,以相同手段秘密窃取其柴油约300升,2019年7月1日凌晨河北省三河市**镇直属粮库门口,趁被害人孙某某睡着,以相同手段秘密窃取其柴油约470升;于2019年7月6日凌晨,至天津市武清区**镇**中学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着以相同手段秘密窃取柴油约300升;2019年7月6日凌晨,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医院对面,趁被害人谢某某睡着之机以相同手段秘密窃取其柴油约240升;于2019年7月7日凌晨,至河北省香河县**物流园附近,趁司机杨某某睡着以相同手段盗窃车主被害人马某甲的柴油约340升;于2019年7月7日凌晨,至河北省香河县**屯**饭店附近,趁被害人路某某睡着之机,以相同手段秘密窃取其柴油约170升;于2019年7月12日,至河北省大厂县**镇**公司附近,趁被害人马某乙睡着,以相同手段欲秘密窃取柴油,由于警报器响畏惧被抓而未能得逞;于2019年7月中下旬,至河北省香河县**镇**小学附近,以相同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马某丙的一辆柴油挖掘机柴油约100余升。上述被盗柴油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8日为6.28元/升,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5日为6.4元/升。上述被盗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
被告人刘庆雷、韩小伟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路某某、马某甲等人陈述;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刘庆雷、韩小伟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庆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雷、韩小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庆雷、韩小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改造,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庆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庆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庆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小伟、刘庆雷现被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03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材料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