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韩小军(绰号韩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盗窃,2005年2月2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强迫交易罪,2014年2月13日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本案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广饶县看守所,于2019年8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绰号麦、豹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3年9月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立合(绰号羊儿),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小军、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及被告人陈立合涉嫌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省福清市**镇**填海项目系由**集团中标后进行施工,**集团将整体工程分为1、2、3、5标段,****局承包第5标段填海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4、5月份左右,**公司在福清市**镇**村**自然村租用民房成立**填海造地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2016年5月中下旬左右时间,同案人俞某甲(已判决)到项目部任总经理,管理第5标段整体项目施工,**公司与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订立协议,由林某甲一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外围纠纷协调工作,包括处理与竞争对手的冲突、出海撑场造势、解决村民阻扰施工等,林某甲一方按照每立方工程量抽取人民币0.7元的标准收取协调利润。达成协议后,同案人林某甲派同案人王某甲(另案处理)、翁某甲(已判决)等人进驻项目部,并作为项目部协调组成员,长期住在项目部后面一栋别墅,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决)负责项目部协调组工作,成员包括林某甲、邓某甲、唐某甲、翁某甲、林某乙、李某甲、翁某乙(均已判决)、被告人翁某某、被告人陈立合等人。上述协调组成员系以林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为震慑、打击报复竞争对手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同案人俞某甲、俞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均已判决)、被告人韩小军等人,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多起暴力性犯罪,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故意毁坏财物
因**公司**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与**公司多次发生冲突,同案人王某甲纠集同案人邓某甲,邓某甲又纠集了同案人唐某甲等人,同案人翁某甲纠集同案人翁某甲、林某乙等人出海打砸**公司船只。2016年6月6日早上,同案人俞某乙驾驶快艇载同案人王某甲、翁某甲、林某甲、被告人韩小军等人出海,同案人李某甲带领同案人邓某甲、唐某甲、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翁某甲、林某乙、被告人翁某某等二十余人乘坐渔船出海。在海面上,**公司项目部一方人员将被害人方某某、康某某正在作业的**浩、**号两艘抽沙船误认为系**公司船只,在同案人王某甲、翁某甲的指挥下,由同案人李某甲带队,渔船上人员均持镀锌管、木棍等工具登船打砸,同案人林某甲去拉近被害人船只方便己方登船。**、**号船上的多台电视、冰箱、空调、玻璃窗以及行船导航仪、雷达、定位系统等物品被砸坏。事后,被害人方某某、康某某花费人民币11万余元重新购置被砸物品。**项目部为私了此事,由同案人俞某甲、俞某乙、林某甲等人出面与受损船主协商,由项目部赔偿受损船主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所登记表、购置发票、报销单、被砸物品照片、协商赔偿照片、立功证明、立功情况说明等、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何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韩小军及同案人邓某甲、翁某甲、俞某甲、李某甲、林某乙、唐某甲、林某甲、翁某乙、俞某乙、翁某甲、林某丁、林某丙、林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二)聚众斗殴
2016年5月至6月底,**公司与**公司因施工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6月底,**公司未测量工程总方量以便与****局结算工程款,多次派测量员前往**东部填海工程栈桥附近陆测,均被**公司以****局未结清工程款为由阻拦并引发冲突。2016年6月26日案发前几天,同案人俞某甲召集同案人林某甲、俞某乙、林某甲、王某甲等人协商,决定强行进行测绘,安排林某甲调集住在项目部后面一栋别墅的协调组人员并从社会上纠集人员撑场造势,安排俞某乙组织收方组全员配合。
与此同时,**公司驻扎在**东部填海工程工地的主管同案人殷某某获悉**公司纠集多人欲强行测绘,事先购置柴刀、镀锌管、棍棒等工具放置于驻地活动板房内,并召集田某某等十多人工人准备迎战。
2016年6月26日,在俞某甲的安排下,林某甲纠集翁某甲和二三十名社会人员,翁某甲又纠集了住在项目部后面一栋别墅里的翁祖滨、被告人陈立合及社会人员翁某戊(已判决)等人,翁某戊又纠集了郭某乙(已判决)等人,郭某乙又纠集了宋某乙(已判决)、“阿修”、“阿哲”、“浩东”(均另案处理),王某甲纠集邓某甲、李某甲、被告人翁某某,邓某甲又通过唐某甲纠集了“小陈”、“小苹果”(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李某甲纠集了住在项目部后面一栋别墅里的同案人翁某乙、林某虚等人,上述人员汇合后,与测绘组成员许某某、雷某某及福州**公司测量员等人步行前往项目工地强行测绘。随后,俞某乙在俞某甲的安排下,纠集收方组成员林某丙、林某戊、林某丁、俞某虚、被告人韩小军等人乘坐快艇携带木棍从海上到场,将木棍分发给先期到达人员,林某戊、林某丙、林某丁、被告人韩小军等人留下帮忙打架,俞某乙驾驶快艇返回继续搬运木棍。**公司一方在殷某某(已判决)的指挥下,由殷某某带领田某某(已判决)等十多名工人持柴刀、镀锌管等工具应战,双方共几十人在工地现场发生群体械斗,多人受伤。
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同案人林某虚前额部、右下眼睑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伴额骨凹陷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被害人雷某某左前臂、左下背部皮肤裂伤,伴L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韩小军右手中指中节指骨远端线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同案人邓某甲右手掌皮肤裂伤长度累计3.5cm、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同案人宋某乙系外伤致头部及腰骶部皮肤裂伤(累计长13.5cm),左前臂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林某辛右后枕部头皮血肿3*2cm,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2019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韩小军在山东省**县**镇**村**号其家中被当地民警查获。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翁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到福清市公安局**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陈立合在福清市**镇**音乐餐吧被福清市**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8根;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雷某某、俞某甲、何某某、林某某、余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王某甲、俞某乙、王某乙、俞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翁某某、韩小军、陈立合及同案人俞某乙、林某丙、林某戊、林某丁、郭某乙、宋某乙、翁某戊、邓某甲、林某乙、俞某虚、俞某甲、林某甲、唐某甲、李某甲、翁某乙、林某虚、翁某甲、林某虚、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以林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韩小军、翁某某、陈立合结伙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系积极参加者,其中,被告人韩小军、翁某某还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韩小军、翁某某、陈立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立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提供重要线索,抓获两名开设赌场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一般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小军、陈立合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电话1505913****、13599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共计1732页。
3.量刑建议书8份。
4.证人证言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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