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韩小宝,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韩小宝曾因吸毒于2011年7月18日、2012年10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2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韩小宝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雷,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6********,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王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因吸毒被临泉县公安局社区康复。被告人王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新,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巩义市人,住河南省巩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路**号**号**号楼**号)。被告人王建新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10月5日被河南省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3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建新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喜欢,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巩义市人,住河南省巩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街**号)。被告人靳喜欢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1999年6月3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其属于怀孕期间,被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5月27日因吸毒被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实际执行四日)。被告人靳喜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由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小宝、王雷、靳喜欢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建新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9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5日、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中上旬,被告人靳喜欢电话联系被告人王雷购买毒品“黄皮”100克,二人商定每克600元并送辅料。靳喜欢给其丈夫被告人王建新60000元现金和一部卡号为1551717****的黑色手机,让王建新和王雷联系毒品交易事宜。随后王建新与王雷联系交易时间。王雷遂联系被告人韩小宝欲购买100克毒品“黄皮”,二人商定每克440元。后王雷从韩小宝处以44000元钱购买100克毒品,另从他人处购买了500克毒品辅料。王雷电话联系王建新,二人约定在临泉县**购物中心见面。2019年2月16日,王建新包乘王某某豫******小轿车从河南省巩义市前往临泉县**购物中心。二人见面后,王建新将60000元现金交给王雷,王雷把**自助储物柜小票交给王建新,告知其毒品在储物柜中。王建新持小票到自助储物柜取出毒品和辅料后乘王某某车返回河南省巩义市家中,交给靳喜欢用于贩卖。
2.2019年2月18日,靳喜欢让王建新和王雷联系再次购买毒品“黄皮”,并交给王建新60000元现金。随后王建新和王雷联系,王雷表示同意。王雷电话联系韩小宝购买200克毒品,韩小宝称找到毒品再和其联系。2月19日,韩小宝电话联系王雷,二人见面后,王雷支付88000元现金购得200克毒品。王雷又另从他人处购买500克毒品辅料。王雷将200克毒品分成两包,每包100克,将其中100克放到其位于临泉县**路**小区权健养生馆内,并将另100克毒品和500克辅料用鞋盒包装放置在临泉县**购物中心自助储物柜内。当日,王建新包乘王某某的小轿车从巩义市到临泉县**购物中心。二人见面后,王建新将60000元现金交给王雷,王雷将储物小票交给王建新,王建新持小票取出毒品和辅料后乘车返回巩义市家中,交给靳喜欢用于贩卖。
3.2019年2月27日,靳喜欢电话联系王雷再次购买毒品“黄皮”100克,王雷表示同意。靳喜欢告诉王雷上次购买的毒品质量不好,并告知由王建新到临泉县交易毒品。3月3日,靳喜欢将卡号为1551717****的黑色手机和60000元现金交给王建新,让王建新次日到临泉交易毒品。3月4日晨,王建新和王雷联系当天交易毒品,后王雷到临泉县**路**小区权健养生馆内将100克毒品取出,并将事先从他人处购买的500克毒品辅料带着,一起放到临泉县**购物中心自助储物柜1号柜8号箱内。当日上午,王建新包乘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到临泉县**附近和王雷见面。二人见面后,王建新将60000元现金交给王雷,王雷将大润发自助储物柜小票交给王建新,王建新持小票到自助储物柜去取毒品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侦查人员在自助储物柜1号柜8号箱内查获嫌疑毒品两包,经称量并鉴定,在101.0克嫌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在506.4克嫌疑毒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当日,民警在临泉县城中路血站附近将王雷抓获,在临泉县**镇姜寨粮站旁将韩小宝抓获。
2019年3月12日,侦查人员在河南省巩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抓获被告人靳喜欢,在其住处查获嫌疑毒品25包,经称量并鉴定,在4包共0.3余克嫌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在其他21包嫌疑毒品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毒品照片等;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通话记录等;
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韩小宝、王雷、王建新、靳喜欢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宝、王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其中韩小宝贩卖海洛因301克、王雷贩卖海洛因301克、咖啡因1506.4克,二人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新、靳喜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301克、咖啡因1506.4克,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雷、王建新、靳喜欢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亚钏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小宝、王雷、王建新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被告人靳喜欢现监视居住在家(河南省巩义市鸿福园小区2号楼3单元602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含光盘叁拾贰张。
3.涉案手机捌部、银行卡肆张、锡箔纸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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