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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少华受贿、滥用职权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韩少华,男,1956年****日出生于安徽阜阳,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56********,汉族,大专文化,铜陵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办)**科原科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室,住该处。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铜陵市铜官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铜官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少华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少华2009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先后担任市**办**科科长(2009年8月兼任市**办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首席代表, 2010年12月兼任市**办副总工程师)、市**办**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丁某某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51万元(以下币种同);超越职权,违法决定,造成国家损失4051.3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具体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被告人韩少华利用市**办**科科长办理市**办相关审批业务的职务便利,为铜陵**置业公司在市行政服务窗口申报办理铜陵开发**路地下人防商业街项目审批手续时,引荐窗口各相关行政单位,帮助协调各行政窗口在审批时给予支持和关照,以便顺利办结工程提前施工提供帮助,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丁某某贿赂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5.8万元。

2.被告人韩少华利用市**办**科科长办理市**办相关审批业务的职务便利,在集中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降低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等方面为铜陵**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花园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中提供帮助,于2012年下半年1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贿赂的现金10万元。

3.被告人韩少华利用市**办**科科长办理市**办相关审批业务的职务便利,在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规定应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利用职务便利为铜陵**开发公司等几家单位开发民主安置点二期项目提供帮助, 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间先后4次收受该项目联系人肖某某贿赂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0.8万元。

4.被告人韩少华利用市**办**科科长办理市**办相关审批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审批程序过程中非正常审批、违规核算易地建设费、违规批建人防工程物资库、降低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等方面为铜陵**置业公司(系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中提供帮助,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间先后5次收受**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原**公司**部经理章某某贿赂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5.6万元。

5.被告人韩少华利用市**办**科科长办理市**办相关审批业务的职务便利,在人防工程建设等级、人员掩蔽部改建为人防物资库等方面为铜陵**工贸公司开发建设的铜陵肉食品大市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中提供帮助,于 2013年6、7月间1次收受该项目负责人杨某某贿赂的现金5万元。

6.被告人韩少华利用市**办**科科长办理市**办相关审批业务的职务便利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在帮公司推荐业务、窗口申报事项等方面为**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安徽分公司经理牛某某贿赂的2.2万元购物卡。

7.被告人韩少华利用市**办**科科长办理市**办相关审批业务的职务便利,在集中建设人防工程地下室、缓交人防易地建设保证金、降低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等方面为铜陵**投资公司开发的**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间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贿赂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0.6万元。

8.被告人韩少华利用市**办**科科长办理市**办相关审批业务的职务便利,为铜陵**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人防工程项目中的人员掩蔽部改建为人防物资库提供帮助,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间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舒某某贿赂的5000元购物卡。

9.被告人韩少华利用市**办**科科长办理市**办相关审批业务的职务便利,在集中建设人防工程、减少人防工程建设面积、降低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等方面为**集团铜陵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工程师徐某某贿赂的5000元购物卡。

二、滥用职权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韩少华在任市**办**科科长、**办驻**中心审批窗口首席代表期间,其主要工作职责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等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应达6级以上,易地建设费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价,标准为每平方米1800元。2011年3月,市**办〔2011〕第4号《会议纪要》规定全市新建民用建筑高层或基础深埋3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修建“满堂红”(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相等计算)防空地下室。对于高层裙楼(基础埋深3米以上)部分,首层面积在1万(含)平方米以下的按50%配建防空地下室;首层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30%配建防空地下室。进一步明确对未达到人防法律、法规规定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面积的部分,依法按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在《会议纪要》出台后,被告人韩少华在项目审批上仍未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纪要的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对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工程,审批时仍按照不超过3米的较低标准征缴易地建设费。在**小区、**小区、铜陵**大市场、**小区一期、**小区五个项目中共少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4051.3万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韩少华在上述项目的审批中存在受贿行为。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韩少华被铜陵市铜官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从其家中被带至市党风廉政教育中心留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韩少华工作简历、铜陵市**办**小区、**小区、铜陵**大市场、**小区、**小区等项目档案、铜陵市审计局出具的《关于市**办2009至2014年易地建设费征收和人防工程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王某某、舒某某、朱某甲、牛某某、张某某、朱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韩少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少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少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违法决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少华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少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少华有期徒刑六至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至五十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少华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附移送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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