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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平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刑诉〔2020〕34

被告人韩平,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8********,仡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01时许,被告人韩平见被害人王某甲的二轮摩托车停放在王某乙家院坝上,因韩平之前见过王某甲的摩托车后备箱内有一个黑色包包,韩平认为该包内有钱,便产生了盗窃摩托车后备箱内钱财的想法,于是韩平将该摩托车的后备箱强行卸下并暴力打开,把后备箱里黑色包包内的4800元人民币盗走,并将后备箱藏匿于现场旁的柴堆后逃逸。

2020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韩平因知道被害人张某某白天外出干农活不在家,便产生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的想法,被告人韩平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在张某某卧室里一皮箱内窃得人民币1400元现金及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被告人韩平于当日持盗窃所得的银行卡至道真自治县桃源乡农村商业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准备盗取卡内存款,因不知道银行卡密码,被告人韩平三次输入密码错误后未能取款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文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韩平的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取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冉陆钗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韩平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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