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韩延梅,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79********,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地区办事处负责人,住**镇**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3月1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延梅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同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韩延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韩延梅入职浙江**饮料有限公司(与杭州**饮料有限公司、**矿泉水有限公司为关联单位,业务及雇员均存在交叉,以下统称为“**宝”),先后担任南汇地区**宝销售主任、上海地区**销售主任及上海办事处负责人等职务,主要负责**矿泉水的销售及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与**宝的业务合作项目。该项目中,南航向**宝的经销商每购买30箱**矿泉水,代垫商即赠送70箱**宝产品(包括**矿泉水和**宝罐装凉茶),再由韩延梅以代垫商的名义填写相关单据后向**宝报销,以报销出来的货品归还代垫商。
2013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韩延梅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假冒南航收货人签名、虚假填报支付证明单等单据的方式向**宝虚增报销**矿泉水1.2万余箱、**宝凉茶4万余箱,合计货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3万余元。嗣后,韩延梅将上述虚增报销而来的赠品用于填补个人欠账或私自出售牟利。
2019年11月1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韩延梅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先是部分承认、后予以全部供认,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3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关于**矿泉水有限公司与杭州**饮料有限公司、浙江**饮料有限公司关系的说明》,证实**宝系非国有公司,**矿泉水有限公司系**宝关联公司。
2.**宝出具的《劳动合同》、韩延梅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韩延梅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韩延梅在**宝的任职情况及工作地点。
3.《方案申请表》、《申请报告》,证实南航与**宝之间的合作内容及具体搭赠比例。
4.证人吴某某、薛某某、项某某、潘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卜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韩延梅以代垫商名义,通过假冒南航收货人签名、虚假填报支付证明单等单据的方式向**宝虚增报销赠品,后予以出售牟利的事实。
5.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南航出具的证明、提货清单,明珠大酒店出具的供货明细,韩延梅申请报销的一系列单据,韩延梅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韩延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向**宝虚增报销**矿泉水1.2万余箱、**宝凉茶4万余箱,合计货值373万余元,被其用于填补个人欠账或私自出售牟利的事实。
6.被告人韩延梅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7.《工作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韩延梅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36万余元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韩延梅处扣押手机(iphone6p)一部。
9.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到案经过。
10.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韩延梅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延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延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延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延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延梅部分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延梅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梦
检察官助理:叶子祥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延梅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八册,审计报告一册、附册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换押证》各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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