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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建新诈骗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韩建新,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鼓楼区**街**号楼。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建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韩建新在没有能力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学校上学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有开封市各个学校的上学指标,让王某某帮忙宣传并承诺给予其好处费。王某某将被告人韩建新有能力安排学生上学的情况通过朋友圈等渠道进行宣传。薛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获知后,通过王某某或直接联系韩建新让韩建新帮忙提供学生上学指标和帮他人安排工作。被告人韩建新通过王某某、薛某某等人收取被害人贾某某等人共计777400元,被告人韩建新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挥霍。被告人韩建新并未将缴纳钱款的学生安排到指定学校上学,也未为他人安排工作。

被告人韩建新于2019年9月3日11时许在开封市顺河区石桥口七天酒店内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甲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李某乙等21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建新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安排学生上学和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建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梦静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韩建新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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