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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彬、王峰、武继春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峰,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4********,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号楼**室。被告人王峰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4日被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12日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3月4日释放。被告人王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继春,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村**号。被告人武继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7日被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1年8月22日释放。被告人武继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彬,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路**小区**栋**号,现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人韩彬曾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8月8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3年1月4日释放。被告人韩彬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彬、王峰、武继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界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峰通过被告人武继春联系韦新峰(另案处理),欲从韦新峰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韦新峰通过姚超(另案处理)找到姚振田(另案处理),计议前往缅甸购毒。2018年12月25日,王峰包车将韦新峰、姚振田从安徽省临泉县送到河南省郑州机场,韦新峰和姚振田乘坐CZ6601次航班从郑州飞往昆明,次日,二人乘坐KY8255次航班从昆明飞往临沧,最后到达缅甸。后王峰将50万元毒资转入韦新峰指定账户。因未购得毒品,2019年1月16日,应王峰要求,韦新峰将退还的50万元毒资转入武继春62177883739********银行卡,次日,武继春又将该款转入其妻子柴素娟名下的62177883183********银行卡,后又将该款分批转入王峰指定的多人银行账户。

2019年初,被告人韩彬从武继春处得知王峰欲购买甲基苯丙胺,便打算购买该类毒品并约定以每克一百元的价格贩卖给王峰,期间,王峰通过武继春多次催促韩彬购毒。2019年3月初,王峰和武继春将分别筹集的52万元、8万元毒资转入武继春62321837220********银行卡。2019年3月9日,武继春将该60万元取出。当日晚,武继春驾驶皖******汽车载带王峰到临泉县,在临泉县**房间王峰将60万元毒资交给韩彬,韩彬收下并开始寻找毒品货源。同年4月15日,三人约定在太和见面,在太和县×角元附近被公安人员先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峰等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住宿记录等书证;

2.证人锁明明、杨某某、韩露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峰、武继春、韩彬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对武继春及其车辆、韩彬临泉租房处、王峰住处的搜查等笔录;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王峰和武继春交给韩彬60万元毒资的视频资料及被告人的手机勘验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峰、武继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峰、武继春、韩彬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王峰、韩彬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峰在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晓燕

检察官助理刘莹

2020年3月12日

附:

被告人王峰、武继春、韩彬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本案卷宗五册,光盘二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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