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罗德俊(小名小忠文),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民**,群众,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德平(小名小和平),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德平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罗德俊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0月左右及2019年2月的一天,罗德俊先后在韩德平处以20元一枚的价格购买了56枚雷管,同时自制炸药,帮袁关文等人实施地基爆破。罗德俊被抓获后,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在罗德俊处查获疑似电雷管4枚、疑似导爆管雷管4枚、疑似火雷管3枚、起爆器1台、疑似导爆索1根、疑似炸药6公斤等物品,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罗德俊处查获的疑似雷管、疑似导爆索、疑似炸药均是爆炸物。
罗德俊、韩德平于2019年3月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德俊、韩德平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爆鉴字第54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德俊、韩德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德平、罗德俊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罗德俊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韩德平刑事责任,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罗德俊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德俊、韩德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德俊、韩德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德俊三年零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德平三年以上三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布琼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德俊、韩德平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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