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志国涉嫌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韩志国于2010年12月1日17时许,无证驾驶苏G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海县**镇**村路段,货车右前部与前方行人樊某甲相撞后碾压致樊某甲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樊某甲属外来暴力致其颅脑颅内出血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事故认定,韩志国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韩志国为逃避处罚让其哥哥韩某乙(另案处理)顶替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樊某甲尸检照片、肇事车辆车检照片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韩志国驾驶证信息表、刑事案件举报书等书证;
3.证人韩某乙、戴某某、刘某某、樊某乙、检举人证言;
4.被告人韩志国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第20190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物鉴字[2011]第489号物证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二、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韩志国无证驾驶苏G8****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害人樊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该肇事车辆投保人,通过编造该起事故肇事司机是韩某乙的虚假原因,于2010年12月10日向中国**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骗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人民币4745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韩志国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理赔审批材料及保险赔款计算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等书证;
2.证人韩某乙、尹某某、刘某某、检举人证言;
3.被害单位中国**保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韩志国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志国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作为肇事车辆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志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可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龙绪
附:
1.被告人韩志国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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