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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成豪招摇撞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韩成豪,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77********,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无业。因诈骗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成豪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韩成豪窜至本市南明区二戈寨,冒充自己是警察,在三角花园处拦下被害人唐某某,以抓嫖为由要求被害人缴纳罚款,19时20分许,韩成豪与被害人唐某某一同前往二戈寨长远物流建设银行,唐某某使用卡号为62170071000********的建设银行卡取款7000元交给韩成豪,韩成豪离开现场并于当日21时50分许将该现金存入自己名下62122624010********工商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监控人脸比对、视频监控截图、银行存取款详单。

2.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笔录。

3.证人证言:刘某某笔录、钟某某笔录。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韩成豪笔录。

5.其他笔录:唐某某对被告人韩成豪的辨认、唐某某对刘某某的辨认、刘某某对唐某某的辨认、刘某某对韩成豪的辨认、钟某某对韩成豪的辨认、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频证据:案发现场路面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成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韩成豪冒充人民警察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隽南

2020年4月14日

附:一、被告人韩成豪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散卷一份、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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