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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斌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韩斌,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抢劫罪于2001年531日被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于2014516日被海口市美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920刑满释放;曾犯盗窃罪于2017314日被海口市美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518刑满释放;曾犯盗窃罪于2020116日被海口市美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44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斌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10时24分许被告人韩斌在海口市美兰区****小区**中心旁边的电动车充电桩处,盗走被害人唐某某放在该处充电且未拔钥匙的一辆台铃电动车,后将该车出售,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96元。2020年9月18日9时许,公安民警将韩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斌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韩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韩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王诗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韩斌现处所地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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