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604号

被告人韩斌,女19696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汉族,大学本科,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驻马店市**高级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号楼**号,租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1128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临时羁押在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2017121移交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次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14院批准,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6月24日、2018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每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郭某某(在逃)系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和禹州市**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以来郭某某以禹州市**有限公司需要扩大生产规模为由面向社会融资,先后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吸收公众资金。2013年7月以来先后在驻马店市文明路与乐山路交叉口第五大道商务酒店、文化路与文明路交叉口月秀商务酒店楼上、交通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附近设立办事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张贴墙面广告、发放宣传彩页等宣传方式面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该公司为了迅速筹集资金,对办事处的业务人员采取了返点作为奖励鼓励其发展储户,被告人韩斌作为该公司设立在第五大道商务酒店的负责人员,对社会不特定人员为该公司吸收资金。经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韩斌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795000元,已还本金及利息2283800元,造成损失1951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款凭证及借贷协议等;2.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韩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吸收存款21795000元,导致他人经济损19511200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韩斌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提起公诉。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韩斌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