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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晶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264号

被告人韩晶,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居**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晶于2018年至2020年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办理户口、学历、车辆指标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苑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行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00余万元。

被告人韩晶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晶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手机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鉴定硬盘数据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洁婷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韩晶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9册,补充材料3份。

3.《证据目录》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随案移送:无。

7.冻结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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