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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朋伟、程齐齐等六人抢劫、贩卖毒品等案)(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二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80********,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潞洲区人,住长治市潞州区**镇**村**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chen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人,住长治市长子县**镇**村**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住长治市上党区**镇**路**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抢劫罪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人,住长治市潞城区**镇**路**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抢劫罪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餐饮服务人员,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人,住长治市潞城区**村**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95********,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住长治市上党区**镇**路**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抢劫罪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朋伟涉嫌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程齐齐、申新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崔杰、张鹏、王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1、2019年9月份,被告人韩朋伟伙同程齐齐、崔杰、张鹏四人先后两次到潞州区堠北庄镇神下村对郝红喜进行抢劫,张鹏与崔杰敲门假装购买毒品“筋”,程齐齐穿警服与韩朋伟埋伏在旁边,郝红喜开门后,程齐齐谎称是缉毒队民警,并对郝红喜进行搜身,搜出6包毒品“筋”后四人离开并将所抢毒品全部吸食。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程齐齐通过王阳(未查获)在潞州区堠北庄镇董村杨河山(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5包毒品“筋”,确定杨有毒品后,程齐齐让王阳转告杨要再次购买毒品,并预谋实施抢劫。次日下午,程齐齐与王阳坐张鹏的车到董村与杨河山进行交易,张鹏趁机通知韩朋伟和崔杰,后崔杰着警服、持警棍控制住被害人,程齐齐在杨河山车上搜到50克毒品“筋”后,崔杰提议让杨河山支付20000元钱私了,并与程齐齐跟随杨河山回家取钱。后,张鹏、崔杰各分得2000元,韩朋伟分得3000余元,程齐齐分得2500元,并将所抢毒品共同吸食。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韩朋伟、程齐齐、崔杰、申新四人在潞州区堠北庄镇店上村,对高安云(已被黎城公安局拘留)进行抢劫。崔杰借口购买毒品敲门,等被害人开门后,崔杰持警棍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并谎称是公安民警,让被害人主动交出毒品,在被害人某某丁出10余包毒品“筋”后,高安云提出私了并向崔杰支付现金3000余元。后四人将抢得的毒品共同吸食,并将现金平分。

4、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韩朋伟、程齐齐、张鹏、崔杰,乘坐张鹏的车到上党区韩店镇柳林村段文兵家,程齐齐先行试探,当购得1小包毒品“筋”后,电话通知韩朋伟等人。韩朋伟持手铐,张鹏穿警服、持手铐进入段文兵家,**毒队**,恐吓段文兵主动交出毒品,当程齐齐在段家搜出40余包毒品“筋”时,程齐齐给段拍摄指认照片,并恐吓段要将其带走调查。段文兵害怕提出了私了,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程齐齐支付共计29****,支付现金1000元整。后,韩朋伟等人将抢得的毒品进行了平分和吸食,将3万元除去开销后进行了平分。

5、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韩朋伟通过他人(身份未查明)引领程齐齐、崔杰、申新三人到潞城区一贩毒人员家中进行抢劫,韩朋伟用对讲机遥控指挥。崔杰着警服,持警棍和对讲机,与程齐齐、申新进入被害人家中,崔杰谎称是派出所民警,并与程齐齐对被害人某某丙及家中进行搜查,搜出20克“筋”后。被害人提出私了,崔杰与韩朋伟联系后,向被害人要到现金7000余元。后三人与韩朋伟、王静共同吸食毒品,韩朋伟给程齐齐、崔杰、申新各分1000元。

6、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韩朋伟联系到壶关县叫“平燕”的贩毒人员后,预谋对其抢劫。韩朋伟指使程齐齐事先在长治市潞州区东关祥和旅馆二楼、三楼分别租用一房间,指使崔杰、张鹏、红伟(身份未查明)等在二楼等候,韩朋伟、程齐齐在302房间假装购买毒品。“平燕”将另一贩毒人员引领至该房间后,拿出毒品让程齐齐等试吸,程齐齐趁机通知张鹏等人上楼。崔杰持警棍,“红伟”穿警服、持对讲机与张鹏进入房间,谎称是缉毒队民警,责令现场人员全部蹲下,崔杰对不配合的“平燕”进行殴打,让另一名贩毒人员主动交出毒品及现金,并非法对其搜身,张鹏假装拍照取证。“红伟”假装将韩朋伟与程齐齐带离现场,让该二人离开,后,韩朋伟、程齐齐、崔杰、张鹏、红伟将抢得的100克毒品“筋”、150克“石头粉”及现金1700元进行了平分。

7、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朋伟得知屯留区康庄工业园市泽庄村杨保兵(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后,指使王静在杨保兵家购得300元毒品“筋”,通过王静确定毒品存放位置后,通知程齐齐等人,后,程齐齐着警服,佩戴工作牌,与崔杰、张鹏进入杨保兵家,并谎称是警察,对杨保兵进行恐吓,崔杰从杨家搜到毒品“筋”30余包。后三人与韩朋伟、王静一同将抢得的毒品全部吸食。

2020年3月12日9时许,韩朋伟提议再次到杨保兵家实施抢劫,韩指使王静先到杨保兵家中购得100元毒品“筋”,确定杨保兵家中有毒品后,指使程齐齐穿上警服、戴上工作牌,与张鹏各拿一副手铐,冒充警察身份到杨保兵家抢劫毒品,杨保兵识破几某某丙份后,叫来妻子、儿子等人阻拦并将大门关上,韩朋伟趁机逃离,程齐齐翻墙逃离时被杨保兵的外甥张帆扯下警服,张鹏被夺下手铐后扣留,后杨保兵报警,并将作案使用的手铐、警服、工作牌提供给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区分局。

8、2019年10月份一天晚上10时许,韩朋伟、程齐齐、张鹏到长治市长子县方爱明(未查获)家抢劫毒品,程齐齐谎称系公安人员,从被害人某某丁到毒品“筋”10克左右及1000余元现金进行平分。

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韩朋伟为了非法获利,以每包200元(约0.3克)价格,通过被告人王静售卖给程齐齐共约0.6克。直至2020年4月1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民警抓获,在益康小区3号楼1单元302室租住房内查获疑似毒品“筋”净重共计24.21克、疑似毒品“冰毒”3.46克及大量吸、贩卖工具。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朋伟多次向王静提供毒品“筋”及吸毒工具,被告人程齐齐、申新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地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铐、警服等物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丙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朋伟、程齐齐、崔杰、张鹏、申新、王静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并冒充警察针对贩毒人员实施入室抢劫,并以带走调查为由对贩毒人员进行恐吓,韩朋伟、程齐齐、崔杰、张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六项的规定,申新、王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六项的规定;韩朋伟、程齐齐、申新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韩朋伟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韩朋伟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程齐齐、申新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崔杰、张鹏、王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朋伟、王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艳华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朋伟、程齐齐、崔杰、张鹏、申新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被告人王静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随案移送清单二份。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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