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鹤岗市看守所,2019年9月2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家中,利用封建迷信恐吓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谎称能为二被害人消除灾祸,分别诈骗徐某某人民币120,000元、杨某某人民币498,306.27元。
2.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韩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冒充自己是**集团办公室主任,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褚某某、李某某夫妇投资**集团的工程项目以获取高额利息,骗取二被害人办理小额贷款以投资上述项目,诈骗褚某某人民币358,170元、李某某人民币445,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在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协议书、收条、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龙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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